發(fā)布時間:2025-05-12 17:48:37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對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xiàn)的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合同約定標準的質量缺陷時,承包人予以修復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重要內容之一,其中包含著較為豐富的法律問題,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yè)對于該項內容不夠重視而導致質量保修責任約定的權利義務不能得以實現(xiàn),進而產(chǎn)生較多糾紛。在此,筆者從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角度,結合建設工程保修責任糾紛中幾個常見問題,就如何合理確定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fā)表如下觀點,以供業(yè)界相關人員參考。
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
1、法律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下稱《建筑法》)62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tǒng)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guī)定?!?。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三十九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xù)使用的,產(chǎn)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jù)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四十二條)。
(3)《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下稱《辦法》)規(guī)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xiàn)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四條)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第十三條)、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八條)、“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保修范圍: (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第十七條)。
2、《辦法》中關于保修程序的規(guī)定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xiàn)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fā)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shù)浆F(xiàn)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fā)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xiàn)場搶修(第九條)。
發(fā)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第十條)。
(2)保修完成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3)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二條)。
3、關于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特別規(guī)定
FIDIC合同環(huán)境下,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雇主在合同中確定的一段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通常為一年。設立缺陷責任期,主要目的是要在使用條件下,證明合同的規(guī)定已得到遵守。在此期間,承包商不但必須完成移交證書中所列的未完成的工作項目,而且還必須修補出現(xiàn)的任何缺陷。
國家交通部借鑒FIDIC合同條件(1987年版本)制訂了《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的《通用合同條款》并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二級以上的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上強制推行?!锻ㄓ煤贤瑮l款》規(guī)定,在缺陷責任期內,由于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設備或者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對承包人規(guī)定的義務而造成的缺陷修復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負責;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工程進入保修期(工程保修期一般為五年,若路基工程與路面工程分開招標,5年保修期從最后完工的工程項目開始計算),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對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損壞自費修復。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中的幾個常見問題
1、關于保修期限的約定問題產(chǎn)生糾紛的處理
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糾紛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對于保修期限約定的爭端,主要表現(xiàn)在:(1)對于保修期限沒有約定;(2)對于保修期限的約定短于法定期限;(3)對于保修期限的約定長于法定期限。
針對此類糾紛,依據(jù)《條例》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立法根據(jù)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并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fā)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因此,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法定部位只要不低于《條例》規(guī)定的期限,均為合法有效;非法定部位的保修期限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
針對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法定部位的保修期限低于《條例》規(guī)定的期限的情形,筆者認為,此時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應當服從于法定期限,如果承發(fā)包雙方產(chǎn)生糾紛,發(fā)包人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