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1 20:13:37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這種情況屬于利滾利,法律不予以保護。但是如果借款期限屆滿后,對方另出具了一張欠條,將前期的利息計入本金,年利率沒有超過24%,此時前期的利息是可以再次計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jié)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quán)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quán)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yīng)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