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1 15:11:57
每戶用于建設農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15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600平方米,同時農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紅線。為了保證房屋建設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建筑層數(shù)原則上不得超過四層,總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6米。
不過,如果建房戶在首層及以上樓層主動退讓出用于院落、綠地、停車設施等空間,在總建筑面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允許建筑層數(shù)放寬至不超過六層,總建筑高度放寬至不超過23米。這樣的規(guī)定旨在確保居住環(huán)境的舒適性和便利性。
在申請建設農房時,鎮(zhèn)街審批部門會通過全市農房臺賬,核查所屬家庭的宅基地使用和農房建設的情況。這有助于確保建設活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此外,報建地塊必須已經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如果尚未取得,需要根據(jù)《東莞市補辦宅基地審批暫行辦法》辦理不動產權證補辦手續(xù)后,才能申請農房報建。
當農房建設完成后,建房戶可以憑借《農房建設批準書》和《農房驗收意見表》,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xù)。同時,憑《農房驗收意見表》還可以向供水、供電部門申請安裝正式的水電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