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2 07:36:42
1、你哥哥是包工頭,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規(guī)定,先看員工有沒有過錯,如果員工無過錯,那么你哥哥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如果員工操作不當有過錯應該適當減輕你哥哥的賠償責任;
2、你哥哥應該沒有裝修資質,東家選擇你哥哥為其施工,屬于選任不當,有一定過錯,應該承擔一小部分賠償責任。
3、如果員工摔傷是因為東家提供的工具質量不合格,那么要加重東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