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1 23:20:45
按《消防法》第58條第二款,處責令限期改正,5000以下罰款。罰的是建設單位,不是設計單位、施工單位。
《消防法》原文: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