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1 18:08:28
向有關部門反映。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法律依據(jù)《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jīng)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1、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2、爆破、鉆探、挖筑魚塘。3、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4、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fā)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