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2 14:44:1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簡易審批手續(x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辦理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
二、辦事條件
1. 除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夜總匯、卡拉OK廳、桑拉浴室等場所外(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3層及3層以下普通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且占地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戊類廠房、庫房;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丁類廠房、庫房(含堆場);
3. 工程配套設施(含獨立建造的變、配電房,公交站,門衛(wèi),圍墻,雨蓬等);
4.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且未改變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設施的辦公用房、賓館客房、酒店式公寓的單層(包括標準層)內(nèi)部裝修工程;
5. 改變原建筑平面布局或功能用途,且符合本條第1-4項要求的建筑內(nèi)部裝修工程。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前單位(建設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1. 屬于下列范圍的簡易審批工程項目應報送《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設計簡易審批申報表》或《上海市建筑工程內(nèi)部裝修簡易審批申報表》;土建工程應報送總平面圖(含室外消防給水總圖),內(nèi)裝修工程需報送裝修平面布置圖(圖紙可為A4紙):
(1)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外,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3層及3層以下普通公共建筑;
(2)單幢建筑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的丙類廠房、庫房;單幢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丁、戊類廠房、庫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