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0 12:44:11
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進行裝修,租賃期滿需返還房屋時,面臨裝修物的處理問題。裝修物依據(jù)是否能簡單拆卸分為兩類:形成附合與未形成附合。
形成附合的裝修物,如瓷磚、實木地板等,難以拆卸,與房屋一體,所有權(quán)通常歸出租人。未形成附合的裝修物,如空調(diào)、吊燈等,可簡單拆卸,所有權(quán)在租賃期滿時歸承租人。
根據(jù)法律,對于裝修物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則按法律規(guī)定。未形成附合的裝修物,承租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拆卸帶走,若需拆卸,需確保不損害房屋,否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形成附合的裝修物,因其與房屋結(jié)合,拆卸會損害房屋,法律允許在出租人同意下折價歸出租人所有,折價金額等于承租人未消耗利益。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不再對裝修物享有未消耗利益,出租人無需補償裝修物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