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2 15:51:43
可以,不違規(guī)。規(guī)劃允許這類突出的構件存在,根據(jù)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內(nèi)容: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墻、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內(nèi)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4.2.2 經(jīng)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1m,并不應大于3m;
3)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m;
4)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