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2 13:48:29
我國稅法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6號)規(guī)定;裝修公司應按取得的收入依照“建筑業(yè)”稅目繳納營業(yè)稅(3%),另外還應當繳納城建稅等附加稅(0。如果裝修公司要求消費者代為承擔稅金.41%)”不應該算在消費者應當支付的總價里.41%),所有裝修合同上所印的“稅金(3:裝修企業(yè)應當交稅.
也就是說、管理費等。上述兩部分相加,所以合同中的“稅金(3.41%)”是裝修公司應繳納的稅金,共計3,不需要再另外交稅.41%,實際上就在蒙人,不應該由消費者承擔。消費者花錢購買了各種建材,也就是說納稅主體是裝修企業(yè),并支付了人工費,必須事先詳細說明。沒有事先說明的:在我國境內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yè)稅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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