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2 08:05:32
1. 消防法將集體宿舍定義為人員密集場所,相關法律規(guī)定分散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和第六十八條等。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以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在人員密集場所進行室內裝修、裝飾時,必須遵循消防技術標準,使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3. 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同樣禁止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間距,以及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4. 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若人員密集場所發(fā)生火災,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疏散義務,情節(jié)嚴重且未構成犯罪者,將受到五日至十日的拘留處罰。
5. 第七十三條對一些專業(yè)術語進行了定義,其中包括:(一)消防設施指的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消火栓系統(tǒng)、防煙排煙系統(tǒng)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二)消防產品是指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包括公眾聚集場所在內的多種建筑或場所,如醫(y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yǎng)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