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1 15:25:31
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承租人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為惡意裝修。承租人依據房屋租賃舍同所取得的房屋租賃權本質上屬于民法中的債權,承租人對于租賃的房屋只有使用權。如果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在租賃房屋上進行裝飾裝修,改變了租賃房屋的形態(tài),因而構成了對房屋所有權人的侵害,依法應當承當侵權責任。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fā)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fā)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