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2 14:48:34
刑事辯護詞分享4-2019年 by 楊陽
注:本案所涉人名均做化名處理
劉某某被控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案一審書面辯護意見
本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劉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為本案的一審辯護律師,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就本案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
劉某某主動投案,根據(jù)起訴書和某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的材料,劉某某是主動投案自首,并且在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劉某某的行為構成自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劉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
劉某某規(guī)勸并陪同另一被告程某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其行為構成立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劉某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請求法院依法對劉某某予以減輕處罰。
三、劉某某受邀參與的聚眾斗毆的行為系犯罪中止,且避免了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故對其應當免除處罰。
劉某某在參與聚眾斗毆時,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劉某某在本案中只是從犯,請求法院應當免除其此罪處罰。
四、公訴機關指控劉某某強迫交易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即使構罪,也應當認定劉某某為從犯。
劉某某不具備強迫交易罪的主觀故意,沒有實施強迫交易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脅”行為,且不具備非法牟利性。即使法院以此罪名進行判定,也應當考慮到懲罰與教育合一的量刑理念,和上述理由來區(qū)分主從,認定劉某某為從犯。
五、劉某某開設賭場罪無異議,但只是偶爾接送賭客,應當構成起輔助作用的從犯
劉某某在賭場的作用主要就是司機,即接送賭客。參與時間短,獲利極小,犯罪情節(jié)較輕。請求法院考慮到“輕重分開”的量刑理念,對其予以從輕量刑。
六、劉某某平時有正當工作,主要從事婚紗攝影、裝修業(yè)務,農(nóng)忙時全國各地從事收割機作業(yè),并非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積極參與者;即使被認定為積極參加者,也不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劉某某在此次犯罪中主要起到的作用就是接送人的司機,收割稻子的工人,認定其為積極參與者恐失偏駁。劉某某自2010年以來一直從事收割機作業(yè),有正當職業(yè),不是依賴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謀生的。
七、劉某某,沒有前科是初犯,偶犯,請求法院酌情予以輕判。
劉某某無前科,請求法院依法對劉某某就輕量刑。